民间借贷案件的注意事项
一、借款合同中的身份问题
1、借款人:接受借款的一方,负有到期还款的义务,又称债务人。
2、出借人:将钱借给别人的一方,享有到期接受还款的权利,又称债权人。
3、担保人:担保借款人按时向出借人偿还借款的人,若借款人不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出借人可以原则担保人在诉讼中与借款人一起作为被告。
4、见证人:见证借款人与出借人借款合同成立的人,在诉讼中是证人身份,无需承担借款合同的义务,亦不享有权利。
律师提示:
借款合同中上述主体均应有本人签字并按手印,同时注明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最好留存身份证复印件。
二、利息问题
1、利息有无: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一般不能主张利息。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结合实际情况而定。
2、利息多少: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对于借款借款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20日,法律支持的最高利率为年利率24%(月息两分);对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到还款之日,法律支持的最高利率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3、利息及违约金:借贷双方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若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可以一并主张。
4、“砍头息”:“砍头息”是指出借人在借款时预先扣除一部分,这部分钱称之为砍头息。对于这种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5、复利:复利是指借款到期后,出借人叫到期到期过后的利息计入本金,并以此为本金继续计算利息的行为。民间借贷中约定的复利合计后的总利率未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时,该复利可予支持,而只有在计算复利后与其他利息合计后的总利率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部分不予支持。
律师提示:
对于利息的约定要在借款合同中明确,且不能在借款前提前扣除利息,否则则会视为“砍头息”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三、借款交付问题
1、现金交付:借款若是现金交付,最好让借款人出具收条,载明收到现金数目或者在借条中明确现金交付。
2、银行转账:借款偿还之前,银行账户不要注销,确保在借款人还款之前能够将转款记录调出。
3、指示交付:即指示出借人指示他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对于此种情况,需要在借条中载明。
律师提示
借款款项应由出借人直接交付给借款人,同事注明收款账户;若借款人指示他人将价款交付给借款人或借款人要求出借人将借款交付给其他人,则需要在借条中明确,同事明确转款账户及收款账户。
四、还款期限问题
1、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有还款付息的义务;出借人有要求还款的权利。
2、为约定还款期限: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对方还款,但是需要给予借款人合理的期限。
3、还款期限之前,出借人要求还款的情况
①在借款期限届满之前,借款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②在借款期限届满之前,借款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③借款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④若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用途,而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或用借款从事违反犯罪活动。
⑤出借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借款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
律师提示:约定期限的借款合同诉讼时效自借款到期后次日起算三年;未约定借款期限的使用最长诉讼时效二十年,即自借款之日二十年。
律师提示
1、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出借人可是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给予的合理期限一般不少于一个月。
2、借款期限前要求还款
①借款人拒绝还款的意思必须向出借人表示,例如狗蛋借狗剩一万元,狗蛋开演唱会有十万人在听,但是狗剩不在场;狗蛋对台下十万听众说道:“我不欠狗剩钱”;狗剩不能以此为由有求狗蛋提前换钱。但是,若夜深人静的时候,狗蛋躲在无人处,拿出手机偷偷给狗剩发了一条消息说道“狗剩,我不欠你钱了”,狗剩也在夜深无人的时候看到这条消息,这时候狗剩便可以以此为由要去狗蛋提前还钱。
②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按时支付借款利息,借款人逾期不支付借款利息,出借人可以以此为由要求借款人提前还钱。
五、民间借贷的管辖问题
1、约定管辖:借款人与出款人若在借款合同中有约定管辖,则约定管辖有限,约定不明确或违反级别管辖的除外。
2、借款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及起诉前借款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无经常居住地的以户籍所在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出借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告未按照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接受货币的一方则为出借人,因此出借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律师提示
在借款人与出借人就争议解决没有约定管辖(争议解决方案)的情况下,原、被告双方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均由管辖权。
六、借款关系问题
借款关系,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两个要素才能成立
1、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借款合意,及双方之间就借款一事达成一致意见,不存在其他误解。实务中常通过借条、借据、欠条、收条等证据来证明借款合意。
2、出借人实际交付借款,及出借人将借款实际交付借款人控制,包括交付给借款人指定的收款人。实务中通常使用银行转账凭证或交易记录来证明借款实际交付给借款人。
律师提示
借款合同(借条、借据、欠条、收条)一般需要和借款交付凭证(银行转账记录、交易凭证)共同使用才能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因此在借款合同中最好不要进行现金交易,以免后期在借款人不还款的情况下,举证困难,如果必须进行现金交易则最好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条,并载明收到现金。
七、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1、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应有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2、夫妻共同债务的否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通常是指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支出,包括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教育支出等。若夫妻一方能够举证证明对方的债务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则该部分债务属于对方个人债务,己方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律师提示
借款人主张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只需要提供初步的证据,如借款合同是在借款人夫妻关系成立期间发生的;借款人若要主张该借款为夫妻一方债务则需要举证证明另一方借款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及超出生活日常所需的借款。《民法典》生效后(2021年1月1日)若是借款已经结婚,借款为夫妻共同借款;出借人最好要求借款人夫妻二人均在借条上签字,除留存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外,最好留存借款人结婚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