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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见爱人:离婚纠纷中的“共同抚养”

发布者:白瑞燕律师|时间:2023年01月04日|分类:婚姻家庭 |931人看过


近期在处理离婚纠纷中,当事人经常提到一个关于抚养孩子的方式:共同抚养。即子女并不约定仅为父亲或母亲抚养权,而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抚养。明星离婚的通告上也经常出现共同抚养的表述,例如黄晓明与杨颖、冯绍峰与赵丽颖发布的声明中都载明“共同抚养并陪伴孩子成长”。

 

夫妻走到离婚,总是各有各的理由,需要对从前的爱人说再见,但是如何处理抚养权,把离婚对孩子产生的负面影响减少到最小,才是非常考验智慧和心力。


关于离婚纠纷中子女抚养的处理,传统观念认为孩子的抚养权应该归父亲或母亲,择一选择,没有直接抚养的一方行使探望的权利以及给付生活费。法律规定见《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近年来,实践中出现越来越多的共同抚养的方式,并不是非此即彼的抚养方式,双方无需为了争夺抚养权而耗费时间和精力,也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立法上并无“共同抚养”的概念,立法的表述为“轮流直接抚养”。根据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如果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即共同抚养)孩子,法律是予以支持的。


共同抚养的目的是从实质上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即使父母离婚,孩子仍可以享受到相对完整的父母之爱、家庭情感。但要达到共同抚养,最重要的条件即是双方需要对这种模式达成共识,否则抚养权具有争议,不仅无法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法院也无法直接判决共同抚养。


共同抚养对父母双方的要求相对较高,能够接受共同抚养的,大部分夫妻都是和平分手,也可以更理性的对待孩子的抚养问题。

 

实操链接:若双方协议离婚,需要持《离婚协议》在当地民政局预约后办理,目前各地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中是否可以仅约定共同抚养具有争议,部分民政局的工作人员表示,共同抚养并未明确约定跟随父母哪一方,为避免后续的纠纷,需要写清楚孩子抚养权归哪一方才能办理离婚;部分民政局的工作人员表示,抚养权的归属是夫妻双方自己的意思表示,不强制要求一定要在协议里面约定归属哪一方,建议明确约定最好;建议咨询当地的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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