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方与乙方已于年月日正式解除劳动合同。
2.甲方承诺将继续按照规定,支付乙方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期间的工资款额,总计为人民币元整,并将于年月日前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根据劳动法规《劳动法》中的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甲方决定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乙方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总计为人民币元整,该笔款项也将于年月日一次性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4.乙方需在年月日前完成所有相关的离职手续,包括与甲方办理劳动合同解除以及劳动关系转出等相关事宜。
5.自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乙方不得从事任何可能损害甲方企业形象或者利益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立即停止向乙方支付本协议所约定的所有款项,同时保留追究乙方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6.同样地,自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甲方亦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乙方进行诋毁、诽谤、恶意中伤以及任何可能损害乙方企业形象或者利益的行为,否则乙方有权依法追究甲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7.在乙方离职之后的两年时间内,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保密制度,确保不泄露任何有关甲方的商业机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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