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资本认购纠纷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认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认购而产生的纠纷。其主要情形包括,股东或公司以外的投资人起诉要求确认享有公司股权、因行使优先认股权而产生的纠纷等。
本文将从新增资本认购纠纷的类型、司法裁判规则的角度进行分析,以期新增资本认购方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公司能够通过优化章程、合同条款来规范优先认购权的行
新增资本认购纠纷的类型
一,投资人起诉要求享有公司股权
在公司新增资本后,已经认缴新增资本的公司股东或者公司之外的投资人起诉要求确认享有公司股权的。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满足以下条件时,法院应判令公司向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确认出资人享有股权:
(1)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合法、有效;
(2)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新增资本总额已经认缴;
(3)新增资本已经向公司缴纳并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
(4)有限责任公司原告股东主张认缴的份额符合《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5)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依法需要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已经核准。
二、因行使优先购买权产生的纠纷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如果公司违反这一约定,权利受到损害股东有权针对公司提起诉讼。因行使优先购买权产的纠纷类型如下:
(1)股东会决议程序存在瑕疵侵害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
(2)股东会决议内容存在瑕疵侵害股东新股认购权;
(3)执行股东决议过程中侵犯新股优先认购权。
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与其他纠纷的区别
一、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与股东出资纠纷的区别
股东出资纠纷适用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各种情形,常见的股东出资纠纷包括虚假出资纠纷、出资不足纠纷、逾期出资纠纷和抽逃出资纠纷;而新增资本认购纠纷规范的是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除股东出资纠纷之外的相关纠纷。
股东出资纠纷中,原告是公司,被告是股东,公司因股东违反足额缴纳认缴出资额而提起的诉讼。
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中,原告是股东或新投资人,被告是公司,股东或投资人提起的维护新增资本认购权的诉讼。
二、与股权转让纠纷的区别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权/股份让渡给他人的行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或使现有股东增加持股份额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纠纷是股东之间、股东与非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而引发的纠纷。
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与股权转让纠纷的主要区别在于公司增资扩股行为与股权转让行为的差异,前者交易双方为投资人(原股东或新投资人)与目标公司;后者交易双方为转让股权的股东与股权受让方。前者会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而后者本身并不会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
三、与公司增资纠纷的区别
公司增资,是指公司基于筹集资金,扩大经营等目的,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增加公司资本的行为。新增资本认购纠纷是股东或者新投资人提起的要求认购公司新增资本、确认其为公司股东的诉讼,是股东或者新投资人为维护其新增资本认购的权利而提起的诉讼,属于股东权纠纷。而公司增资纠纷系围绕公司增资行为提起的诉讼,属于针对公司行为而提起的诉讼,是与公司增资相关的人对公司增资存在异议提起的诉讼。
四、与民间借贷纠纷的区别
两者之间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投资人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入股的真实合意,以及是否符合增资的构成要件。
最高院裁判规则整理
裁判规则一:在认购新增资本中,出资人与认购有关合同的当事人不一致的,再无相反证据时,以签署合同一方作为新增资本认购人。(2018)最高法民终628号
裁判规则二: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况下,公司其他股东也知晓该股权代持事实的,增资义务人为实际出资人,而非代持人。2019)最高法民终1993号
裁判规则三:新增注册资本的用途有明确约定的,公司履行约定的,新增资本认购人应当按约定增资,否则构成违约。(2020)最高法民终238号
裁判规则四: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时,原股东对其他股东放弃认缴的增资份额是否有优先认购权由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定。若公司章程没有规定或股东会未决定,则对此无优先认购权。
优先认购权作为一种排斥第三人竞争效力的权利,必须基于法律明确规定才能享有。增资扩股中的优先认购权和股权转让的优先认购权不同,股东不得依据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主张对增资扩股中其他股东放弃的资本份额享有优先认购权。最高法院(2010)民申字第1275号
高院裁判规则整理
裁判规则五:投资人依据协议对公司增资的资金,在公司未完成增加注册资金程序的,投资人投入资金的性质为借款。
湖北省高院(2016)鄂民再74号
裁判规则六:新投资人在缴纳增资款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公司确认其股东地位。公司未赋予新投资人股东权利,新投资人增资目的无法实现的,有权要求返还投资款。
(2018)鲁02民终5660号
裁判规则七:增资协议的效力不等于公司增资扩股行为的效力。未履行股东登记并不影响增资行为本身的效力。增资协议效力的认定,一般可根据协议签订主体是否适格,签订协议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对协议达成一致的合意,以及协议内容是否合法综合认定协议的效力。工商登记仅具有证权效力,并无设权效力,公司未出具出资证明书、变更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的,不影响出资协议的效力认定。
(2017)粤17民终1049号
裁判规则八:公司应对增资股东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特别是直接影响到股东投资决定的公司财务状况,否则若公司履行告知义务存在瑕疵,出资人可以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为由,主张撤销认购协议。
(2017)苏09民终2649号
中院裁判规则整理
裁判规则九:若公司未按照认购协议的约定履行变更登记的约定义务,股东有权诉请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公司实际控制人以个人身份参与了收取增资款等增资程序的,可能会被认定为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2092号
裁判规则十:投资人应与公司或股东就增资行为有明确的约定,包括对于投资比例、利润分配、亏损承担等重要问题的约定,如果仅有投资但并未有明确的证据可以证明投资人有成为股东的合意的,应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
(2015)浙杭商终字第3047号
裁判规则十一:公司应对增资股东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特别是直接影响到股东投资决定的公司财务状况,否则若公司履行告知义务存在瑕疵,出资人可以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为由,主张撤销认购协议。
(2017)苏09民终2649号
裁判规则十二:新增资本认购纠纷是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认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认购产生的纠纷,规范的是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除股东出资纠纷之外的相关纠纷,界定的是新出资人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与股东出资纠纷属于两种不同的案由,应当区别适用。
(2016)川08民终333号
裁判规则十三:新投资人虽与股东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新投资人已经按约定履行了支付增资款的义务,但公司未履行就新增认缴股份召开股东会、履行增资程序、发行股权证书等义务,构成根本违约,致使新投资人合同目的没有实现,投资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返还投资款及相应损失。
(2021)湘01民终14908号
裁判规则十四: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出资人如若要求公司其他股东对公司返还出资承担连带责任,应当充分举证证明公司股东有出资瑕疵或者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2019)湘01民终10665号
裁判规则十四:增资认购方与公司原股东签订了增资协议,但因股东意志不能上升为公司意志,认购方与公司并未成立新增资本认购关系。公司并未形成关于同意增资的股东会决议,未履行增资扩股的法定程序。不能证明认购方已作为公司股东享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2020)川01民终16082号
基层院裁判规则整理
裁判规则十五:原告认为因两被告违约涉案增资协议已解除,两被告应向原告返还投资款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法院判决原告已按相应条款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金,故对于无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行为不应同时适用逾期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违约金条款。增资协议解除,投资人不能同时要求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2020)沪0115民初70857号
裁判规则十六:原告与被告签订《资金入股协议书》,该协议书合法有效。原告出资款已实际交付被告公司,履行完毕了案涉协议项下其承担的付款义务,原告也取得了案涉协议所赋予其享有股东资格的权利。且各显名股东均认可原告的股东资格,故原告已实际获取被告宙球贸易公司股东资格、享受相应分红权益。
工商变更登记的意义在于使股权的变动产生公示的效力,但并不是取得股东权利的生效要件;公司目前依然存续,也未将其列为经营异常状态,且公司也表示愿意继续履行工商变更登记、修改公司章程及向原告出具股权证明书等义务,合同目的仍然可以实现,投资者要求解除合同未获支持。
(2021)辽0202民初3969号
对于股东或新投资人的合规建议:
1.作为新增认购资本的股东或新投资人,在签订入股协议或者增资协议时,一定要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具体明确的约定,且尽可能增强可操作性。尽可能使用规范的合同模板, 避免后续因合同产生的法律风险。股东或新投资人应选用规范的合同,可以在小包公合同模板库搜索“入股协议”或“增资扩股协议”,找到合适的合同是预防风险的第一步!在找到合同模板之后,后续方便进行智能合同审查,根据不同的审查立场,帮助投资人提前预知风险,填补漏洞。
2.股东或新投资人可以将预签订的协议上传到合同智能审查中,可以提前预知该合同中可能对自己不利的条款,尽快跟公司协商修订。例如,示范文本《入股协议书》中存在合同效力条款缺少的情况,小包公合同智能审查提示:双方应明确约定合同内容的生效方式,作为双方履行合同的参考及合同内容变更的依据,避免双方因合同效力引发争议。于是乎,AI审查新增合同效力条款:本合同自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对于公司在新增资本认购中合规建议:
公司可通过章程条款的设计来规范优先认购权的行使。公司新增资本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优先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对其他股东放弃的增资份额是否有优先认购权,法律无明文规定,应对由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定。
对于公司而言,如果公司希望保持股权结构封闭,那么公司在初创时,可以将股东对其他股东放弃的认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权写进公司章程中,以维持公司的人合性。在公司需要增资扩股时,股东可以依据章程行使优先认购权,维持对公司控制权。
如果公司希望引进新的投资者,那么在章程中无需规定上述优先认购权行使的特别规定。因为增资扩股,往往是为了给公司注入新的投资希望,如果公司章程赋予股东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放弃的认缴出资份额,可能不利于公司的发展壮大。为避免出现争议,建议公司章程中对优先认购权进行明确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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