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惠XX,女,汉族,1970年7月28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身份证号:612731xx7280026,联系电话x
申请执行人XXX钼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XX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西安XX会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22)陕0111财保1247号民事裁定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了(2022)陕01执2410号查封公告。异议人因不服(2022)陕0111财保1247号民事裁定书、(2022)陕01执2410号查封公告,现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申请请求:
一、依法撤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111财保1247号民事裁定书中查封的位于西安市国际港务区港务大道7号文化艺术交流中心(二期)2幢1单元6层2-10656号房的裁定;
二、依法撤销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1执2410号查封公告中查封的位于西安市国际港务区港务大道7号文化艺术交流中心(二期)2幢1单元6层2-10656号房的公告;
三、依法中止对位于西安市国际港务区港务大道7号文化艺术交流中心(二期)2幢1单元6层2-10656号房的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XXX钼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XX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西安XX会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XXX钼业贸易有限公司陆港分公司申请作出(2022)陕0111财保124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异议人位于西安市国际港务区港务大道7号文化艺术交流中心(二期)2幢1单元6层2-10656号房。执行本案过程中,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了(2022)陕01执2410号查封公告。
上述查封期限为2022年11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止,异议人与本案被执行人西安XX会所有限公司就本案被查封房屋签订的书面房屋买卖合同日期为2022年3月2日,合同签订在本案房屋被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异议人购买的本案被查封房屋系家庭唯一住房且用于居住;异议人已经将全部购房款交给开发商。
故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执行异议,愿判如所请。
此致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异议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