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和俞某于1991年5月25日结婚,1991年12月5日生下一女。1991年产后因俞某对其不忠逐渐起病(心理疾病),双方经常吵架,但其丈夫仍不停的与其他女性有染。于某此后自行做生意。1999年到2003年其俞某离家出走,2003年俞某返回家中共同经商,而后俞某再次出现出轨行为,于某反复出现心烦,埋怨父母, 行为冲动,动手打母亲,不能继续经营生意,此后多次因为俞某出轨出现病情波动。2020年于某丈夫俞某提出起诉离婚(有财产纠纷),于某情绪差,想法极端,失眠,进食差,不愿与人交流,在积攒证据期间被俞某殴打状态更差。2021年2月两次发现其丈夫与其他女性同居。法院曾让俞某提宣于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俞某拒绝。后于某兄长无奈下向道广律师事务所委托王文秀律师进行诉讼代理。根据王文秀律师查找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病案详情、入院记录等证据都已证明于某患精神疾病。法院采纳王文秀律师诉讼意见,经法院判决,根据民法法条适用于此案,法院判决于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于某兄长为于某的监护人。
北京道广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