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房地产业向新发展模式平稳过渡。与此同时,调控下也给房地产行业带来了一些后遗症,其中以开发商面临资金问题、无法正常交付的事件居多,购房者买到烂尾楼的风险大大增加。那么,如果房地产项目出现烂尾趋势,金融机构、施工方、购房者都要主张权益时,谁来保护较弱势的购房者?
4月21日,人民法院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贷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这份批复对不幸买到烂尾楼的购房者来说,终于有了“免死金牌”。

即购房人拥有两大优先权:房屋交付请求权、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
也就是说,相较于兑现工程款、抵押权及其他债权,开发商要首先集中资源“保交房”。
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也就是说,如果房屋无交付可能,开发商应优先满足购房者退款的主张。
注意,在签订完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与银行的贷款合同之后,开发商破产,此时,业主与银行的借贷关系不因开发商的变故而变化,房贷需要继续还,如果不还的话,不仅会影响的征信,银行甚至可能对房屋进行公开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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