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而担保物权制度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那么,担保物权是是什么呢?担保物权之间发生纠纷,又怎么办?
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一种物权,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主债债务的履行,使得债权人对于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小律以A银行与B食品公司之间发生的担保物权纠纷为例,详析担保物权那些事儿。
A银行与B公司于2019年1月4日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该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为B公司与A银行按约定办理各类融资业务而签订的一系列合同,以及B公司与A银行签署的《融资额度协议》,被担保的主债权为A银行自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12月17日期间内与B公司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以及双方约定在先的债权。前述主债权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180万元整为限。该合同项下抵押财产为C公司单独所有坐落于某工业经济开发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财产价值为2006万元。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B公司在合同签订后,未能按时清偿A银行的借款本息,A银行依照合同约定要求被B公司实现有关贷款项下的担保权利。A银行申请依法拍卖或变卖B公司抵押给A银行的位于某工业经济开发区的房地产,A银行对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主债权1180万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其中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的欠息为1326053.52元)、律师费5万元、受理费46450元及保全费5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所主张的主债权为1180万元,但申请人并未明确该1180万元中所包含的4000万元贷款本金及1250万元贷款本金的具体数额,同时申请人所主张的利息部分,A银行也未能举证所涉两笔贷款已偿还利息的还款记录及所欠利息的具体事实,故涉案两笔贷款的履行情况,A银行所举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相关事实。
综上,在发生担保物权纠纷时,应当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满清偿期等担保物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作为审查标准,方可处理好涉及担保物权的一系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