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兴(专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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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充分听取陈建兴律师建议,涉案百万诈骗嫌疑人未被批捕

发布者:陈建兴(专做刑事)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22日 74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0年8月21日,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陈建兴律师远赴广东某市,上午会见涉嫌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谢某,下午又赶赴该市某区检察院,当场手写了一份不予批捕申请书递交,后成功说服检察官作出不批捕决定,当事人谢某于8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案情简述

当事人谢某是江西人,在本地打工。与谢某一同租住房屋的谭某曾提议谢某可以用支付宝账号代人转账用来赚取兼职费用。某日,谢某持手机到谭某房间,将手机交付给房间内的“阿贵”,由“阿贵”操作谢某的手机转账了近百万元。事后,谢某获取好处费四百元。数日后,谢某又带其老乡邱某找到“阿贵”,后者用邱某的手机转账几十万元。

2020年7月21日,谢某、邱某被广东某市警方以涉嫌诈骗罪从江西带至该市。



办案过程

陈建兴律师在接受谢某的委托后,于8月21日及时到该市某区看守所会见谢某,详细了解案件的事实和来龙去脉,得知谢某做的讯问笔录存在疑似被诱供的嫌疑,其在笔录中承认自己是知罪认罪。但通过会见后了解,当事人谢某对转账是否违法完全不知情。对谢某做了法律知识辅导,并提醒他以后做笔录务必要如实交代,不要再被诱供。

下午,陈建兴律师赶赴该市区检察院,因为时间仓促,遂在案管办手写不予批捕申请书,重点表明两点意见:1、当事人谢某在整个事件当中是否构成主观明知的犯罪证据不足或存疑;2、公安机关做的笔录真实性存疑,与谢某的供述并不相符。通过与检察官的沟通,提示检察官仔细审查案件证据,必要时审查同步录音录像等,并提出谢某主观并不明知犯罪,请求不予批捕。事后检察官给予的答复是“申请书意见很中肯”。最终于8月25日,检察院对谢某做出不予批捕的决定,谢某成功取保。



律师说案

该案看似简单,其实获得取保还是有较大的难度,因为谢某在侦查阶段做的供述是明知诈骗,并且认罪认罚。可喜的是,通过及时介入,出具策略,提出观点,递交法律意见书,以及检察机关的公正执法,犯罪嫌疑人才可以获得取保。


附带上本案的不批准逮捕申请书



申请人:陈建兴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申请对涉嫌诈骗犯罪的谢某不批准逮捕

事实和理由:犯罪嫌疑人谢某因涉嫌诈骗罪一案,于20207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禅城区看守所。申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姐姐的委托,作为其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申请人于2020821日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案件经过和公安机关对其侦查取证的情况。据此,申请人认为:第一,谢某主观明知犯罪证据存疑甚至不能认定为明知,谢某不构成犯罪;第二,公安机关做的讯问笔录可能与谢某真实交代不符,故恳请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对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予以高度重视。具体理由如下:

一、谢某主观明知犯罪证据不足或存疑,其不构成犯罪

1.申请人根据会见了解的案件经过:谢某与谭亮合租住房。谭亮曾建议谢某通过支付宝帮助他人转账做兼职赚取费用,谭亮并未说明所转款项系犯罪赃款。618日前后,谢某因为手头缺钱,便到谭亮房间问可否有兼职赚外快?此时“阿贵”和另一人也在谭亮室内,“阿贵”说可以。谢某于是将手机交给“阿贵”,并告知支付宝密码及账号。“阿贵”在一边操作转账事宜,谢某此时持“阿贵”的另一部手机在玩游戏。数日后,谢某朋友邱舰祯也缺钱,谢某帮助邱舰祯找到“阿贵”,再次转账赚取费用,其本人提取一百元好处费。

谭亮在被公安机关抓走,后被释放,谭亮告诉谢某、邱舰祯二人,所转款项时犯罪赃款,并指使二人删除他们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

2.通过会见,申请人认为,谢某主观上不知道所转款项是犯罪所得。他作为一个涉世未深的小年轻,对他人犯罪行为缺乏应有的防范意识,并且如果认定谢某主观上明知是犯罪赃款,他的表现也与常情有悖。因为如果他知道是赃款,他至少要问谭亮或者“阿贵”:“有无危险?”、“公安机关能否查到我?”、“转多少钱?如果转的钱多,为何给我仅仅四百元?”等等。但是根据会见,谢某没有上述行为或者表现。

3.申请人请求检察官综合考察谭亮、“阿贵”、谢某、邱舰祯等人的交代,是否能够认定谢某主观上知道是犯罪赃款,是否形成相互印证的完整的证据链。

二、公安机关做的笔录真实性存疑,与谢某的供述并不相符

1.公安问:你知道不知道是犯罪?

谢某答:不知道。

公安问:你帮人转账了那么多笔,怎么可能不知道这钱是不干净的?

谢某点头。于是公安就把点头的意思记录为知道或者是诈骗。

谢某对申请人讲,他知道钱的来历是因为谭亮被抓后释放,谭亮找到谢邱二人说转账的款项为诈骗钱财,并非是在转账时就知道钱是诈骗赃款。谢某讲他向公安解释了原因,但是公安可能没有记载该内容。

2.关于认罪认罚。谢某开始称不认罪,公安讲如果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谢某于是同意认罪的。

综上,申请人请求检察官重视该案谢某、邱舰祯主观上是否明知是在帮助诈骗分子转移赃款,重视二人同步录音录像,仔细讯问下二人做笔录的真实情况。公安承办人有无记录内容不全面、不真实,甚至有无存在诱供的违规情况。申请人还有一个大胆的猜测,关于同案犯罪嫌疑人邱舰祯的笔录,关于是否明知很可能与谢某的供述高度雷同。

当然,申请人的上述意见来自于谢某一人的陈述,系一家之谈,即使这样,申请人有理由相信谢某主观上并不明知是在帮助转移赃款。故请求检察官仔细审查该案,既不能让犯罪之人成为漏网之鱼,更不能让无辜之人遭遇牢狱之灾!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贵院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谢某。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陈建兴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

2020年8月21日


原检察院公诉人,十多年的刑事办案经历;熟悉公检法办案流程和规则,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深厚的理论基础。现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滁州
  • 执业单位: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5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