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先银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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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重庆鼎谋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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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风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

发布者:向先银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3年10月13日|分类:合同纠纷 |419人看过

顺风车是在21世纪比较流行的词语,是指搭便车、顺路车、拼车的意思。近年来,包括顺风车在内的各种新型交通方式层出不穷,而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也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之一。

  网友咨询:

  “顺风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

  律师解答:

  顺风车是指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车辆行驶路线、行驶范围,出行路线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并分摊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搭载乘客是否会导致被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不能一概而论。

  在发生争议时,作为车辆的使用人、车主应就出行目的、行驶线路、出行频率、费用分摊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若不能证明系在合理路线上顺路搭载乘客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若顺风车并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的,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律师补充: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一)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

  (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

  【法律依据】

  《保险法》

  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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