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1.《刑法》第235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刑法》第95条: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二、构成要件
1.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过失(行为人对于伤害他人的结果不是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而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能够避免而致使他人发生重伤的结果。)
3.客体:侵犯他人身体的健康权。
4客观:主观上实施过失行为,客观上造成重伤结果,且行为与重伤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三、量刑
(一)基础性:依照本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本法《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第134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第134条之一:【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3.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第135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第138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第335条【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具体区分
1.与故意伤害区别:故意伤害罪主观是故意,而本罪是过失犯罪;相比较而言,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更重。
2.与意外事件区别: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存在故意或过失,意外是由于不能预见、不能抗拒的原因发生,因此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不追究法律责任。
3.法条竞合:本法《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如发生交通肇事罪、危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等,按专门罪名定罪,不适用本罪的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