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词
(被告人被控 罪一案 审)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和《律师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 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 的审的辩护人(或受 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提供法律援助),参与本案(一审、二审、再审)的诉讼活动。 出庭为被告人 辩护。 经查阅全部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对全案深入地分析和研究,提出如下(注:无罪、轻罪、罪轻或不应处以罚金、没收财产等)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总的观点:
一、 二、;
具体阐述为:
一、。
二、。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注:无罪、轻罪、罪轻或返还查扣财产等),以上辩护意见供法庭予充分考虑。
此致
**人民法院
辩护人: **律师
年月日
陈胜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