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一般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15日。
劳动仲裁程序的基本步骤有:
1.申请。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接到仲裁申请后,应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在10日内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在5日内送达答辩书副本。
3.仲裁调解。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
4.作出裁决。调解不成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45日内作出裁决。延期需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最长不得超过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