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阳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04日 7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某实业公司与委托人签署《股权收购意向书》,约定某实业公司收购委托人持有的标的公司100%股权之意向,并就股权作价方法、尽调安排等事宜进行约定。某实业公司在对标的公司尽职调查后,安排其子公司即某XX公司与委托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某XX公司收购委托人持有的标的公司100%股权相关事宜。后在某XX公司支付部分股权转让款后,委托人与某XX公司办理了标的公司管理权移交和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但之后某XX公司以标的公司个别分支机构证照变更尚未完成以及其处理标的公司历史遗留问题增加的成本负担问题未解决等为由,拖延拒付尾款近400万元。张律师代理委托人将某XX公司及某实业公司诉至法院。
律师点评:
1、充分利用代理原告起诉立案选择案件管辖的主动权,争取主场优势;
2、非上市公司控股股权的转让交付,除了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之外,还涉及诸多方面,也应注意区分主合同义务与附随义务;
3、诉讼是解决争议的方式,但不是目的,以打促谈往往会取得更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