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摘要】 在近期审结的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承建商支付工程欠款及违约金数十万元。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康建律师受聘担任被告代理人,凭藉扎实的诉讼功底与精准的法律定性,在庭审中一举击中原告“主体不适格”及“将劳务工资与合作结算混淆”的致命要害。最终,原告在法庭调查与辩论后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成功为被告企业规避了巨额经济损失。
一、 案情简介
2026年,原告孙某向湖北省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 (2026)鄂0804民初245x号。原告起诉称:其与被告南通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某公司”)就某工业园区项目存在劳务合作关系,并提交了一份有南通某公司项目负责人签名及加盖印章的《结算协议》,要求南通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欠款29万余元、违约金8.5万元及律师费等。
原告核心主张:
1.双方签订有《结算协议》,约定总结算款为38.5万元,被告仅支付了部分款项,构成违约;
2.协议加盖有被告公司印章,项目负责人朱某代表被告签署,被告应承担全部付款及违约责任。
二、 办案思路与诉讼策略
面对原告手持《结算协议》和公司名义签署文件的“不利局面”,被告代理人康建律师深入剖析案涉施工合作背景、资金流向以及微信沟通记录,精准厘清了复杂的多重法律关系,制定了“打掉合同相对性、击穿原告主体资格”的防御方案:
1. 准确定性关系:并非原被告直接合作,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
康建律师指出,被告南通某公司系将涉案工程依法分包给案外人朱某,原告孙某实际上是朱某招募的合伙人或班组组长。原告与南通某公司之间根本不存在直接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或劳务合同关系,原告无权直接对南通某公司主张《结算协议》项下的权利。
2. 剖析款项性质:混淆合伙结算与农民工工资
康建律师在庭审中直指要害:诉争的38.5万元款项本质上包含了17名一线施工人员(农民工)的劳务工资。在未获得其他16名工人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原告孙某单方无权代表其他工人向被告要求代领或索要全部工资款。
3. 落实付款事实:总包方与项目方已通过代发清偿
针对原告主张的欠款金额,康建律师出示了施工承包合同、微信转账记录及总包方代发工资明细,证实涉案工人的大部分工资已由总包方(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及班组长直接发放给工人本人,原告所主张的欠款金额严重失实。
三、 法庭审理与案件结果
在法庭审理(庭审调查及辩论)阶段,针对原告代理人提交的《结算协议》及考勤表,康建律师进行了有理有据的质证,并在法庭发问环节紧扣“原告个人应得工资份额”、“工人授权证明”以及“实际付款路径”等核心事实,使原告方在庭审中难以自圆其说。
鉴于庭审中透露出的法律风险与诉讼瑕疵,原告孙某认识到其诉请在法律上难以获得支持。最终,原告于2026年8月24日向法院申请将撤诉申请。
法院裁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诉,案件结案。
四、 律师点评与实务启示
代理律师: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 康建律师
律师说法: 在建设工程与劳务分包纠纷中,因施工人员流动性大、现场管理不规范,常出现“班组长与项目负责人私下签署协议”、“将农民工工资与合伙分配混为一谈”的现象。
恪守合同相对性: 建设工程领域的发包方或承包方在面对下级班组纠纷时,应首先核查是否存在直接合同关系。不能仅因项目负责人的签字或不规范盖章就盲目认领债务。
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路径: 建设工程实务中,农民工工资具有强制性保障机制(专户发放)。班组长在未取得合法代理授权的情况下,无权代领或索要其他工人的工资款。厘清“工人个人工资”与“工程结算款”的界限,是此类案件胜败的关键突破口。
康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