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2021年4月,原告刘某、袁某、杨某、黄某、陈某、谢某、陈某某、王某、袁某某、张某等10名农民工受雇于被告A公司,在B公司总承包的项目中从事木工工作。项目完工后,A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于2024年2月向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经过
原告于2021年4月5日进入工地,2021年10月5日完工,工资按展开面积计算,共计4855.26平方米,单价27.5元/平方米。完工后,第三人张某某(班组长)出具工资结算单,A公司盖章确认,并制作工资发放花名册,载明应付工资总额。但A公司仅支付部分工资,剩余工资迟迟未付。原告多次向A公司及总包单位B公司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
1、原告主张的工资是否属实?
2、B公司是否应对A公司拖欠的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是否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五、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
1、A公司支付原告刘某工资15,500元、袁某25,657元、杨某27,219元、黄某71,303元、陈某27,500元、陈某某27,500元、王某27,500元、袁某某35,500元、张某24,017元;
2、B公司对上述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3、案件受理费5,780元,由被告A公司、B公司负担5,451元,原告负担329元。
六、案件意义
本案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以来,法院依法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法院明确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负有先行清偿义务,强化了总包单位的用工监管责任,有效遏制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李静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