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常新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21日 2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2年原告王某与被告某解放公司、某亨运公司、某行天下公司、某长久公司及某国银金融租赁公司分别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王某支付20%车辆首付款给国银公司,国银公司支付车辆总价款给解放公司,解放公司把车辆交给王某,王某提车后按月支付款项给国银公司。当王某不能按期支付价款时,国银公司可从解放公司存放于国银公司的保证金中扣除王某的欠款,再由解放公司向王某追偿。合同签订后,王某收到6辆解放商用车挂靠于某亨运公司,收到2辆解放商用车挂靠于某行天下公司。
由于王某未能按时付款,2014年解放公司委托长久公司和亨运公司到贵州省安龙县把8辆车收走,并于当日王某与长久公司和亨运公司签订一份《车辆处置协议》,协议上对每辆车分别确定了最低销售价格,并约定车辆处理价款先用于偿还王某的欠款,剩下的部分退还给王某。之后销售款一直未结算。
2016年解放公司以替王某向国银公司垫付了车款为由起诉王某还款,王某主张以上述车辆处置款折抵,法院以车辆处置款不属本案处理范围为由,判决王某向解放公司归还车款1775250元及利息。故此,王某再次向法院起诉以上各被告,要求:1、确认《车辆处置协议》有效;2、三被告共同支付车款203.5万元;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王某起诉后,本人受被告之一的亨运公司委托,代理亨运公司理清法律关系,制定应诉方案,参加了法庭审理。法院最终确定亨运公司不承担责任。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多个主体,法律关系复杂,需要一层层理清法律关系,分别确定各自的责任。亨运公司确实在《车辆处置协议》上有盖章签名确认,并实际参与了车辆处置,但这不能成为原告要求亨运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
律师建议:
车辆融资租赁合同涉及的主体比较多,法律关系复杂。尤其是在未能按时履行合同责任时的处置,会牵扯更多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如果缺乏足够的法律知识和实际操作经验,最好聘请专业法律人士帮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