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彭金荣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15日 39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彭律师代理的申请人:陈某某
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1.请求裁决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54600.00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人民币7800.00元;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按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伤赔偿共计人民币157890.00元(其中:(1)医疗费人民币3000元、(2)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46800元、(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54600元、(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26745元、(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26745元)。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本着解决问题的精神,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陈某某与被申请人福州某劳务有限公司双方确认劳动关系于2023年6月16日解除;
二、申请人陈某某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核定支付归申请人所有并直接汇入申请人指定账户,被申请人福州某劳务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双方应于2023年7月20日前(含当日)配合办理工伤保险基金核定手续,若非因申请人原因造成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核定支付,则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84600元计算,被申请人应于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核定支付上述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
三、被申请人福州某劳务有限公司在已支付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另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某某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45000元,上述款项应于2023年7月24日前(含当日)汇入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陈某某,账号:6******************,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某县支行);
四、若被申请人福州某劳务有限公司未能按时足额支付上述约定款项,则申请人陈某某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款项,被申请人并应加付10000元;
五、本协议签订后,申请人陈某某放弃其他申请请求,并放弃其他基于与被申请人福州某劳务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而产生的款项及权益的主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未了结的劳动争议事项,双方以后不能再对此争议提起任何异议和诉讼。
以上协议条款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委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