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东阳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25日 10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原告张某某从事服装批发,被告姜某某从原告处购买衣服。2021年8月19日,双方对款项进行核对,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姜某某因家中有事借大哥张某某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整)利息按年结百分之三利息每年3000元整2021年8、19号开始借”。2021年9月3日,双方对货款进行再次核对,被告在核对清单上注明欠12844元,并签字捺印。后被告分别于2021年10月18日、11月2日、12月17日、2022年1月9日、2022年5月26日向原告还款7211元、1500元、2133元、2000元、2000元。
庭审中,原告主张2022年5月26日被告向其转账2000元系支付利息。
案件分析:
该律师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因欠原告货款而出具借条,双方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依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截止至起诉之日2022年8月18日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计算的利息835.62元,于法有据且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既未答辩亦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
判决结果:一、被告姜某某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100000元及截止至起诉之日2022年8月18日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计算的利息835.62元;
二、被告姜某某支付原告张某某自2022年8月19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3%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