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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解除时的房产归属问题

2025-12-23
2025年12月23日 | 发布者:吴永晖 | 点击:13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房产归属的判定,主要取决于房产的登记情况以及双方的出资情况:情形一: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 核心原则:以登记为准,原则上属于登记方的个人财产。· 例外情况: · 另一方有出资:如果非

房产归属的判定,主要取决于房产的登记情况以及双方的出资情况:

情形一: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

· 核心原则:以登记为准,原则上属于登记方的个人财产。

· 例外情况:

 · 另一方有出资:如果非登记方能够证明其对购房有出资(例如提供银行转账记录、收据等),该出资可能被认定为对登记方的债权(如借款)或附条件赠与。此时,非登记方可以要求返还出资款或主张相应的财产权益,但不能直接主张房屋所有权。

 · 双方有共同购房的合意:如果有证据(如书面协议、聊天记录、邮件等)证明双方是以共同所有为目的购房,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可能被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

情形二: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

· 核心原则:属于双方共有财产。

· 具体分割:

 · 按份共有:如果登记时明确了份额,或虽未明确但根据出资等情况可以确定份额的,按照登记的份额或确定的份额进行分割。

 · 共同共有:如果登记为共同共有,且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出资比例、贡献(如装修、还贷)、同居时间长短、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等因素进行公平分割,一般会倾向于均等分割或按贡献比例分割。

情形三:房产涉及贷款

· 如果房产尚有未还清的银行贷款,该贷款属于双方的共同债务或一方的个人债务(取决于贷款合同签署方)。分割房产时,应一并处理剩余贷款,通常由取得房产的一方承担剩余贷款,并对另一方进行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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