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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分红”是受贿!公职人员必看警示录】

2025-11-11
2025年11月11日 | 发布者:吴永晖 | 点击:14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法律定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合办公司"等名义收受财物而未实际出资经营的,构成《刑法》第385条规定的"受贿罪"!犯罪特征: 权钱交易性:通过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隐蔽性:以"合作""分红

法律定性: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合办公司"等名义收受财物而未实际出资经营的,构成《刑法》第385条规定的"受贿罪"!

犯罪特征:
 权钱交易性:通过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隐蔽性:以"合作""分红"等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确定性:收受财物时即构成犯罪既遂

刑罚标准:
 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罚金
 数额巨大(20万元以上):处3-10年有期徒刑+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30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或死刑+罚金或没收财产

常见受贿形式:
 虚假"合办企业"收取干股分红
 象征性出资掩盖权钱交易本质
 以明显低价购房购车等变相受贿
 事后"退赃"企图逃避法律追究

重要提醒:
 没有实际经营管理的"合作"都是受贿!
 收钱时明知有请托即构成犯罪!
 事后退赃不影响罪名成立!
 交易型受贿按市场差价计算金额!

法条链接:
《刑法》第385条、第386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举报途径:
发现公职人员可疑"合作"行为,请保留证据并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拨打12388或登录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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