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定性: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合办公司"等名义收受财物而未实际出资经营的,构成《刑法》第385条规定的"受贿罪"!
犯罪特征:
权钱交易性:通过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隐蔽性:以"合作""分红"等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确定性:收受财物时即构成犯罪既遂
刑罚标准:
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罚金
数额巨大(20万元以上):处3-10年有期徒刑+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30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或死刑+罚金或没收财产
常见受贿形式:
虚假"合办企业"收取干股分红
象征性出资掩盖权钱交易本质
以明显低价购房购车等变相受贿
事后"退赃"企图逃避法律追究
重要提醒:
没有实际经营管理的"合作"都是受贿!
收钱时明知有请托即构成犯罪!
事后退赃不影响罪名成立!
交易型受贿按市场差价计算金额!
法条链接:
《刑法》第385条、第386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举报途径:
发现公职人员可疑"合作"行为,请保留证据并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拨打12388或登录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