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某与被告郭某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刘某声称,她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郭某733400元用于项目理财,并要求被告归还该款项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主张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存在委托理财的口头协议。被告郭某则辩称,本案实际上是委托合同纠纷,且原告实际委托其理财的金额仅为8万元,其他转账与本案无关。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郭某返还原告刘某8万元,案件受理费10524元,由被告承担1252,原告承担9272元。法院认定,原告支付给被告的8万元备注为“理财”的款项为委托理财款,双方成立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对于原告主张的其他款项,法院认为无法确认为委托理财款,因此不支持原告的这部分请求。
案件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区分原告转账给被告的款项中哪些是委托理财款,哪些与本案无关,成功地将原告主张的733400元中的大部分款项排除在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之外。
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书面或口头的委托理财合同,也没有关于资产管理、投资期限、收益分配的相关约定。此外,被告仅需要将收到的款项转账参与投资项目,而无须对收到的款项进行管理,这不符合委托理财的特征。同时,被告已经将8万元款项投入公司项目中,完成了委托事项。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通过仔细分析案件事实和证据,成功地为被告辩护,使得法院仅认定8万元为委托理财款,而排除了原告主张的其他款项。
同时,本案也提醒公众在进行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活动时,应签订明确的书面合同,以避免类似的纠纷和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