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雪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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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发布者:黄雪梅律师 时间:2024年08月13日 2320人看过 举报

2024-08-13

律师观点分析

黄雪梅律师作为原告严xx(以下简称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一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案件的被告(以下简称B)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公司。以下是对案件的整理和点评:

案件整理:

  1. 当事人

    • 原告:严xx(A)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公司(B)

  2. 案件概述

    • A在B处购买了驾乘意外伤害保险和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后因交通事故受伤,向B索赔。

  3. 原告诉求

    • A要求B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447840元及承担诉讼费。

  4. 被告答辩

    • B辩称已按保险合同约定赔付完毕,对A的其他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5. 法院判决

    • 法院判决B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A伤残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308302.5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案件点评:

  1. 保险合同的提示说明义务

    • 法院认为B作为保险公司,未能充分证明其在A购买保险时已尽到对格式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特别是关于伤残鉴定标准的适用问题。

  2. 格式条款的效力

    • 根据《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法院认为B未尽到该义务,相关格式条款无效。

  3. 伤残评定标准的适用

    • 法院判决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而非保险公司主张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这一判决对A的赔偿金额有重要影响。

  4. 赔偿金额的计算

    • 法院根据贵州省的相关标准计算了A的伤残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对A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和其他费用未予支持。

  5. 诉讼费用的承担

    • 法院判决B承担案件受理费,体现了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的原则。

  6. 法律适用与判决的合理性

    • 法院在判决中正确适用了《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判决结果合理,保护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结论:

本案中,黄雪梅作为A的代理人,成功为A争取到了应得的赔偿。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保险合同中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重视,以及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同时,判决也提醒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必须充分履行对投保人的提示和说明义务,确保投保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黄雪梅律师,毕业于天津财经大学,实习期间曾在威宁县政府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执业后,代理过建设工程合同、婚姻家事、劳动、交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遵义
  • 执业单位:贵州甲禾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20320********54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
贵州甲禾律师事务所
1520320********54 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