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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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先扣除对方车辆交强险应赔付部分再承担赔偿责任能否成立

发布者:韩振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5日|分类:人身损害 |1456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9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起诉保险人的,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抗辩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保险公司关于应先扣除对方车辆交强险应赔付部分再由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

案例:2019)鲁1311民初3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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