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江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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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的行为无效

作者:牛江涛律师时间:2022年03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06次举报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以及《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 、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牛江涛律师,男,山西太原人,毕业于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具有专业的法学教育背景。现为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牛江涛律师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太原
  • 执业单位: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120********0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工伤赔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