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牛江涛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13日 184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1日被告某某有限公司对某项工程的进行了分包,被告卢某作为被告某某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签字。合同签订后被告卢某找来原告在此项目干活,原告带领自己的班组按照二被告的要求进行了实际施工。后原告按照要求顺利完成施工,并签订了结算单,确认剩余未支付的工程款为1444395元。
然而在此之后原告每年要求二被告支付工程款,被告一、被告二却以资金短缺等多种理由拒绝支付原告剩余的工程款。
办案经过
本律师在收到该案件以后,查阅原告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查询相关的文书,从表见代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法律规定出发,依照《民法典》第143条、172条、509条、577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6 、27条向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庭审,最终法院支持我方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连带支付工程款并承担相应的利息,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