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炳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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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专职律师执业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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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保价快递丢失,损失该谁来赔?法院判了!

作者:赵炳宇律师时间:2023年03月0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04次举报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公司A在公司B处购买了33公斤的焊条,公司A收货后认为焊条外观不符合合同约定,遂与公司B协商通过快递运输的方式将货物退回。

公司A通过快递公司的微信小程序下单,将上述货物交付给快递公司,由快递公司以子母件形式托运(快递子母件就是一票多件,是快递公司为了方便多个物件一起发出的一种包装方式)。在运输过程中,子母件中的母件丢失,导致公司A无法在B处退款。

公司A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损失。快递公司认为公司A未购买保价服务,只能按照不保价的条款即不超过运费的7倍进行赔偿。

另查明,在该快递公司微信小程序下单寄件时,首次下单的用户需勾选“阅读并同意《电子运单契约条款》”,勾选同意后,界面就会弹出该契约条款的内容(内含保价条款),这时,用户需下滑至界面底端并点击“同意本条款,下次不再提示”后,方可下单。

当用户再次下单时,系统会默认用户已勾选“阅读并同意《电子运单契约条款》”,不再弹出契约条款内容。公司A下单托运焊条时已是快递公司老用户,下单界面未弹出契约条款。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用户下单时所弹出的《电子运单契约条款》内容系使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对于格式条款内容,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本案中,公司A在下单时,下单界面并未使用特殊或明显方式提示用户是否对货物进行保价,也未对免除或减轻快递公司一方责任等与用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进行提示说明。公司A下单时,系统默认同意所有契约条款。因此,法院认为上述条款不能成为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对公司A不发生法律约束力,快递公司应当对丢失的货物按照实际损失赔偿4420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赵炳宇律师,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赵律师擅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公司法赵律师执业理念:赵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潍坊
  • 执业单位: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720********34
  • 擅长领域:离婚、继承、交通事故、劳动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