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炳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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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再审改判!受害人自身存在腰12椎体陈旧性骨折,交通事故给其造成的外伤与陈旧性骨折共同作用导致其构

发布者:赵炳宇律师|时间:2022年11月23日|分类:交通事故 |910人看过

刘某云与李某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李某兰驾驶小型轿车与刘某云发生碰撞,导致刘某云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兰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云无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刘某云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于2016年8月21日出院。刘某云的伤情经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刘某云因交通事故致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遗有腰部活动受限,构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交通事故参与度为50%)。
 
李某兰驾驶的小型轿车在平安财险南通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法院裁判: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刘某云主张的各项损失应当如何认定问题。一审法院经审核认定为:医疗费6650.50元、伙食补助费234元、营养费600元、误工费13369.50元、护理费5347.80元、残疾赔偿金72273.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1560元。加上李某兰垫付的医疗费978.60元、交通费130元,刘某云在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损失合计为102884元,因李某兰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该损失均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由平安财险南通公司承担。平安财险南通公司已给付的10000元,从其应该赔偿给刘某云的数额中予以抵扣。李某兰已垫付的5098.16元,为减少讼累,该款从平安财险南通公司赔偿给刘某云的数额中直接扣减,返还给李某兰。故作出(2017)苏0612民初4243号民事判决:平安财险南通公司赔偿刘某云各项损失共计87785.84元、返还李某兰垫付款项5098.16元。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刘某云主张的各项损失应当如何认定问题。一审法院经审核认定为:医疗费6650.50元、伙食补助费234元、营养费600元、误工费13369.50元、护理费5347.80元、残疾赔偿金72273.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1560元。加上李某兰垫付的医疗费978.60元、交通费130元,刘某云在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损失合计为102884元,因李某兰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该损失均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由平安财险南通公司承担。平安财险南通公司已给付的10000元,从其应该赔偿给刘某云的数额中予以抵扣。李某兰已垫付的5098.16元,为减少讼累,该款从平安财险南通公司赔偿给刘某云的数额中直接扣减,返还给李某兰。故作出(2017)苏0612民初4243号民事判决:平安财险南通公司赔偿刘某云各项损失共计87785.84元、返还李某兰垫付款项5098.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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