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法定证明责任?我国采用法律要件分类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什么样的主张具有证明责任,什么样的主张没有证明责任?本证具有法定证明责任,反证的举出没有强制性要求。但是法律对本证和反证的证明标准做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什么是本证,什么是反证?所谓本证,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自己所主张事实的证据。所谓反证,是指没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为证明对方主张事实不真实的证据;
反证,只需要将对方的本证拉低到高度盖然性标准一下即可;本证,需要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