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冉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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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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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屋买卖,如何列当事人?

作者:陈冉冉律师时间:2023年08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1次举报

(1)全体共有人作为出卖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签字或部分共有人作为出卖人暨其他共有人的代理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签字的,全体共有人均应为合同当事人,应作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2)部分共有人以自己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买受人诉请解除合同的,因案件处理结果一般与他人无关,其他共有人可不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如诉请继续履行合同的,案件处理结果与其他人相关,应将其他共有人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陈冉冉律师,执业于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双证律师。本科工程管理专业,研究生建筑与土木工程专业,同时具有建造师(市政方向)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120********6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工程建筑、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