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案件中,回沪的知青及其子女会受到相应的照顾,按照政策回沪的知青及知青子女,是否实际居住,不会影响其同住人的身份,可以获得征收补偿利益。那么什么条件下知青及知青子女什么情况不享有征收补偿利益?其一,非按政策回沪的,这里的政策指的是:沪老访发(89)第24号文《关于允许在外省区工作的原上海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子女来沪就读入户问题》、沪老访发(89)23号《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解决在新疆原上海支青子女来沪就读入户问题的通知》、沪公发〔2013〕166号《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沪府〔2009〕70号】等。非按照政策回沪,如自行回沪,家庭帮助落户等。其二,户口迁入非相关房屋处的,按照政策回沪的知青子女应当将户口迁入其父母迁出地房屋或者与迁出房屋有关联性的房屋,如果迁入叔叔、阿姨、叔叔、舅舅等房屋内,且与本人无利害关系的,一般认定为帮助性质,征收时对系争房屋不享有征收利益。其三,有家庭协议或者承诺书,放弃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司法实践中,知青子女回沪时,往往会签订放弃公房利益的协议书或者承诺书,以获得迁入的资格,这个书面的约定,法院一般会认可该约定的内容。其四,户口迁入后又迁出的,按政策回沪的人员将户口从被征收房屋处迁出,后因投靠亲属或者离婚等原因又迁回被征收房屋的,不再享有知青的特权,需要满足认定同住人的条件。其五,在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的,按照政策回沪的知青或者知青子女,如果已经在本市他处房屋处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者享受过动拆迁的,除非作为被征收房屋的承租人或者被认定为居住困难保障对象的,一般无权享受被征收房屋的征收利益。知青和知青子女为家庭和社会作出了极大的牺牲和贡献,按照政策回沪的人员,需要保障其居住权利,按照政策回沪的知青子女以及知青可以突破“实际居住满一年”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