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想给孩子改姓名,必须经对方同意吗?
子女姓名变更需父母双方一致同意,单方无权擅自更改,即使抚养权归己方也不例外。根据《民法典》第 1015 条,未满 18 周岁的子女改名,需父母共同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18 周岁以上的子女可自行决定姓名变更。
若一方擅自改名,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原姓名,法院通常会支持。实务中,若双方协商一致,需提交书面同意书、户口本、离婚证等材料办理;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不得强制更改。
例如,男方因女方擅自将孩子姓氏改为母姓起诉,法院判决恢复原姓氏。
子女姓名变更需父母双方一致同意,单方无权擅自更改,即使抚养权归己方也不例外。根据《民法典》第 1015 条,未满 18 周岁的子女改名,需父母共同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18 周岁以上的子女可自行决定姓名变更。
若一方擅自改名,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原姓名,法院通常会支持。实务中,若双方协商一致,需提交书面同意书、户口本、离婚证等材料办理;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不得强制更改。
例如,男方因女方擅自将孩子姓氏改为母姓起诉,法院判决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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