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后,还需赡养养父母吗??
问题场景引入:张某自 3 岁被收养,成年后因家庭矛盾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养父母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要求张某支付赡养费,张某认为收养关系已解除,无需承担,这种主张是否成立??
法律依据解读:《民法典》第 1111 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但《民法典》第 1118 条补充,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案例支撑说明:王某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养父母因重病失去收入来源,起诉王某要求支付生活费,法院查明王某成年前由养父母抚养,判决王某每月支付 1500 元生活费,直至养父母有稳定生活来源。?
实操建议给出:收养关系解除后,若养父母曾抚养养子女成年,且符合 “缺乏劳动能力 + 无生活来源” 条件,养子女需支付生活费。养子女可与养父母协商费用标准,若对是否需支付有争议,可举证养父母是否有其他收入来源或赡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