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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付款时间怎么办

发布者:蒋丽律师|时间:2023年03月16日|分类:债权债务 |460人看过


一、未约定付款时间怎么办


合同中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合同中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首先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的方法确定付款期限,即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如协商不成,应当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价款的支付时间。那么,如何按合同有关条款来确定付款时间呢?一般认为“标的物交付订有期限的,其期限推定其为价金交付的期间。”


因此,如果合同中定有货物交付期限,也可以推定为货款的交付期限。


在没有约定付款时间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买受人应当在接到货物的同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根据上述规定,出卖人供货后,如双方没有约定债务履行的履行期,应从买受人收货之日起适用两年诉讼时效。收货之日,一般以买受方签字接货单为准,或者以合同约定的交货日为准。


二、买卖双方同时履行合同怎么办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的规定,实际是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与买受人付款的义务同时履行,此时任何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对待给付之前,都可以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相应的义务。但如果出卖人放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行交付标的物时,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买受人在收到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之时,即系买受人应当付款的时间,出卖人既已交付标的物,而买受人如不支付价款,即构成违约,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价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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