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报酬即工资,是指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因履行劳动义务而获得的、由用人单位以货币方式支付的对价,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提成等。
(一)劳动报酬与福利待遇的区分难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和第4款对劳动报酬仲裁时效与其他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加以区分,故在审查是否超过时效时需首先确定是否属于劳动报酬纠纷。实践中,劳动报酬的范畴并不十分明确,如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即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未休年休假工资包含“工资”名称,应属劳动报酬,适用特殊时效规定。另一种意见认为,年休假本质是劳动者可以享受的福利待遇,未休年休假工资系对未休年休假劳动者的补偿,仍属福利待遇,应适用普通时效规定。 (二)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确定难 实践中,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约定的月工资时,如何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9条第3款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而非以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来确定。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该条第2款规定,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法院需先行确定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是否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等。如包括在内,在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不低于正常出勤月工资时,从约定;在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低于正常出勤月工资时,以正常出勤月工资为标准计算。 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生存的重要保障。依法支持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请求权,是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同时,如何维护用人单位合法的经营自主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不仅是《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也是最终保障全体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石。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中,法院要秉持公平与正义,平衡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以构建、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