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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房屋被查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成功排除执行

发布者:龚兰兰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09日 88人看过 举报

2026-10-09

律师观点分析

以房抵债房屋被查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成功排除执行

案情介绍

委托人通过父亲与债务人之间的以房抵债协议,取得一处商业门市。在签订抵债协议、支付对价并实际占有使用后,该房屋因债务人的其他债务纠纷被法院查封。委托人的执行异议被驳回后,依法提起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件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以房抵债协议能否排除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代理律师重点从以下角度展开论证:第一,以房抵债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债务真实存在且抵债金额与房屋价值基本相当,具有合法的对价基础;第二,在法院查封前,委托人已与开发商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并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形成了稳定的占有状态;第三,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并非因委托人自身原因,而是因债务人拒不配合所致。上述三点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排除执行条件。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不得执行案涉房屋,并解除查封措施。原执行异议裁定自动失效,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得以维护。

办案心得

以房抵债类执行异议之诉的胜诉关键在于"查封前已合法占有"与"非因自身原因未过户"两个要件。实践中,很多当事人误以为以房抵债只是"债权",不能对抗执行,实则不然。只要能够证明抵债协议真实、对价相当、占有在先且无过错,以房抵债同样可以产生排除执行的效力。代理律师在本案中通过梳理资金往来、抵债协议、占有使用证据、未过户原因等完整证据链,成功将"债权"转化为"物权期待权",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代理思路。

龚兰兰,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A 证,具有法院实习经历与一线诉讼实战经验,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达州
  • 执业单位: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1720********0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劳动纠纷
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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