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天民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15日 117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基本情况:原告某宝公司诉中某研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现林某将自行创作及本授权许可签署日之前受让取得著作权财产权的授权书附件所列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某宝公司,中社研公司在微博平台转发某省交通广播的微博文章,某宝公司以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停止侵权。
2、律师答辩意见:1、中某研公司没有商用和侵权的主观故意。公司的行为主观意图就是弘扬中国传统文化,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中某研公司不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某宝公司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如果对这种转发行为都被认定为侵权,无法体现法律的谦抑性。3、对于转发行为会导致某宝公司所主张信息网络传播权受侵害不具有预见性和期待可能性。4、某宝公司属于虚假恶意诉讼,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扰乱正常司法审判活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
3、法院判决:不足以认定转发行为存在过错,亦不构成帮助侵权。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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