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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无效合同有哪些情形?

作者:李大志律师时间:2023年12月0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26次举报

建筑工程无效合同有以下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

2、存在违法发包、转包、挂靠、分包行为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4、违反招标投标效力规定的,违反工程建设标准规定的;

5、低于成本价中标的;

6、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哪些情况下无效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在下列情况下是无效的:

一、承包人没有经过发包人同意就擅自将工程分包的。未经发包人的授权的话承包人就是无权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的,即使进行分包了也属于违法分包,分包行为无效。

二、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三、将工程肢解,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给其他企业的。法律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三、建筑工程合同属无效的种类有什么

有以下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2、没有资质或没有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名义的,也就是通常说的挂靠。

3、必须招标的未进行招投标或中标无效。

4、违法分包。

5、转包。

根据《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李大志律师具有10余年公安一线执法工作经验。工作期间曾被安徽省公安厅评选为2017年度十大服务先锋,数次荣获个人三等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芜湖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40220********7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债权债务、取保候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