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祝某、郭某辩称,原告并无欠条原件,且该欠款已经转让给王某,原告也知晓此事,并且提供:1、祝某与王某签订的转让协议,内容主要为王某接手祝某的超市,超市内账目由王某自行结算等;2、2023年7月12日王某出具的《欠款证明及还款约定》,内容主要为:甲公司自2022年至2023年向某生鲜超市供货,现欠款人王某于2023年6月14日将该超市全部购买转至自己名下,承诺之前全部债务由欠款人王某一并偿还,并写明了每日最低还款金额及最晚还款日期为2023年7月31日。王某在最后签字捺印。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祝某、郭某支付原告甲公司货款8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债务转移,又称“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不改变债务的内容,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债务转移的构成要件包括:债务存在且不具有不可转移性;存在有效的债务转移合同;经债权人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债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债务的法律责任。“免责的债务承担中除有第三人愿意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之外,还需有债权人免除原债务人债务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虽然转让协议约定超市内的账目由王某自行结算,王某也在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中签字确认,但原告并未对案涉债务转移至王某表示同意,且曾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未曾作出同意免除被告还款责任的意思表示。故被告主张案涉债务已经转移给王某,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转自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