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1年3月,被告人任某甲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2车共计60余吨的铝灰拉运至某县某乡某村进行非法处置与堆放。经某鉴定机构鉴定,堆放在该村的铝灰属于危险废物,且对当地大气生态环境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公诉机关据此指控任某甲犯污染环境罪。另查明,任某甲曾因犯污染环境罪于2022年4月被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万元,于2023年7月交付某市看守所服刑。2023年7月20日,任某甲因涉嫌本案漏罪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被批准逮捕并执行。在庭审过程中,任某甲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其家属亦主动代为缴纳了罚金5000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对被告人任某甲的量刑情节认定以及漏罪数罪并罚的法律适用上。公诉机关指出,任某甲明知魏某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向其提供危险废物,属于共同犯罪,严重污染环境;同时,任某甲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发现漏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此外,任某甲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的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则提出,任某甲主观恶性较小,法律意识淡薄,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建议法院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需依法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并综合评判各项法定与酌定量刑情节,以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任某甲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提供危险废物铝灰60余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关于量刑,任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其具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且家属主动缴纳罚金,依法可从宽处罚。法院最终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任某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万元实行数罪并罚,综合刑期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5万元。
【律师价值】
陈家麟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专业的刑事辩护能力。在策略制定上,陈律师准确识别出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及家属代为缴纳罚金等法定与酌定从轻情节,据此制定了罪轻辩护策略。在证据组织方面,陈律师积极收集并提交前罪罚金缴纳票据,印证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与履行能力。庭审中,陈律师充分发表辩护意见,有效说服法院采纳从轻处罚建议,最终促成法院对漏罪判处较轻刑期并依法数罪并罚,最大程度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扎实的实务功底与尽责的执业态度。
陈家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