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5年2月底,刘某甲、雷某乙等九人预谋以明矾假冒依托咪酯骗取资金。他们驾车从某省某县出发,使用特定软件寻找买家,与河南买家王某癸约定以9万元交易300克依托咪酯,并约定在某县交易。3月6日,九人踩点后分工,雷某乙等人驾车前往交易,其余人在周边望风,交易过程中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涉案物品未检出相关毒品成分。雷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犯罪形态、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主观恶性等方面。陈家麟律师作为雷某乙的辩护人,提出以下核心辩护意见:首先,本案存在双重未遂及不能犯未遂,涉案物品为假毒品,未造成实质财产损害与社会危害;其次,雷某乙并非犯意发起者,仅作为司机参与,参与度较低,应认定为从犯;最后,雷某乙无诈骗前科,主观恶性较小,且具备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建议适用缓刑。法院针对从犯辩护意见进行了审查,认为九人共同预谋并分工,均起主要作用,故未采纳从犯意见,但对未遂及认罪认罚等情节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
某法院审理认为,九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均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本案系犯罪未遂,依法减轻处罚。雷某乙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但其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最终,某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处雷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律师价值】
陈家麟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扎实的辩护策略。针对雷某乙涉嫌诈骗且系累犯的复杂局面,陈律师精准切入“犯罪未遂”与“不能犯未遂”的法理核心,有力论证了涉案行为未造成实质财产损害与社会危害。同时,陈律师细致梳理案件细节,提出雷某乙仅作为司机参与、非犯意发起者等从犯辩护意见,虽未被法院最终采纳,但充分揭示了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次要地位。在庭审中,陈律师逻辑严密、据理力争,将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与酌定从宽情节充分结合,最终成功促使法院对雷某乙予以减轻处罚,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陈家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