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家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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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刑事律师陈家麟:代理孙某甲盗窃案作无罪辩护

发布者:陈家麟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7日 1人看过 举报

2026-08-27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孙某甲在某县某村承包土地建设大棚,丁某乙中标该村的芦笋种植大棚建设项目并进场施工。施工期间,丁某乙雇佣孙某甲以每日二十元的价格看护工地。大棚主体基本完工后,孙某甲两次将丁某乙购买的大棚建材管件拉回自己家中。工程竣工验收后,丁某乙到孙某甲家中协商尾活施工事项时,发现被盗建材并报警。公安机关接警后赶赴现场,依法扣押涉案的金属镀锌方管等建材。经某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四千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扣押物品返还丁某乙。某检察院以盗窃罪对孙某甲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孙某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孙某甲辩称,其经丁某乙同意将剩余钢管拉回家,且丁某乙拖欠其六百余元看护费,其行为属民事纠纷或侵占罪,且无非法占有目的,转移物品在天明时不符合秘密窃取特征。辩护人陈家麟提出五点辩护意见:一是孙某甲受雇看护工地,经同意拉走材料,或行使留置权,属民事纠纷;退一步讲,涉案物放在孙某甲土地上,属遗失物,应成立侵占罪;二是涉案物露天存放,孙某甲未刻意隐瞒,无非法占有目的;三是涉案物权属不明,大棚已处后期,丁某乙已撤场,涉案物价值仅四千余元,多为废料;四是孙某甲转移物品在天明状态,不符合秘密窃取心理;五是孙某甲平时表现良好,无前科。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甲明知建材为丁某乙所有,未经同意拉回家,使被害人失去控制权,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盗窃罪。双方无经济纠纷,丁某乙未委托孙某甲看护,且大棚未完工,丁某乙未丧失对建材占有,孙某甲行为符合盗窃罪特征,不属于民间纠纷或侵占罪。法院对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法院判决孙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扣押在案的被盗物品依法返还丁某乙。

 

【律师价值】

陈家麟律师在本案中深入剖析案情,从民事纠纷、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切入,提出被告人系经同意拉走建材、行使留置权及涉案物属遗失物等多层次辩护意见。虽法院最终未采纳无罪辩护意见,但陈律师通过细致的证据梳理与法理分析,充分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尽责的辩护态度。

陈家麟,13673683973,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以来始终致力于为每一位客户提供专业尽责的法律服务,在金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120********6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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