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4年5月底至6月初,某省道某镇某村某处桥梁被评定为危桥并禁行。被告人张某采取将私家车横在路中间的方式,多次拦截自某县某乡至某镇行驶的半挂车辆强行收费,每车收取五十元、一百元不等,不交钱不让通行,共计强行收取一千六百余元。2024年6月初至9月初,在桥梁挖断施工期间,张某以维护附近土路为由,继续拦截上述半挂车辆强行收费,每车收取三十元、五十元不等,共计强行收取三万六千余元。案发后,张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三万八千余元。某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拦截他人车辆强行索要钱财,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以寻衅滋事罪对其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张某是否具备自首情节及最终量刑的确定。辩护人陈家麟提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且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庭前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法庭对其从宽处理。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系在公安机关掌握其犯罪事实后经抓获到案,并非主动投案,故辩护人提出的自首情节无事实依据,依法不予认定。但法院同时确认,张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且积极退赃、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予以从宽处理。
【裁判结果】
某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多次拦截他人车辆强行索要钱财,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从宽处理的其他合理意见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结合其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被告人张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三万八千余元,依法发还被害人。
【律师价值】
陈家麟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核心辩护作用。首先,精准把握案件定性,对寻衅滋事罪名无异议,避免无谓争议。其次,在量刑辩护中,虽“自首”情节未被法院认定,但陈律师敏锐抓住被告人坦白、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及认罪认罚等法定与酌定从轻情节,向法庭充分阐明从宽处理的法律依据。最后,通过有效的庭前沟通与专业庭审表现,促使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为被告人争取到合法合理的从轻处罚,最大程度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陈家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