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1年12月,被告人杨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以每日三百元的价格将其名下的三张某银行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并按指示将账户内资金转至指定账户。经查,杨某甲名下三张银行卡进账资金共计314万余元,其中涉诈骗资金91万余元,杨某甲非法获利四千元。2022年3月13日,杨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另查明,杨某甲曾因使用其中一张银行卡帮助转移资金,已被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关联诈骗案件被害人刘某乙等人报案,公安机关查获了银行流水等书证,足以证实上述指控。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被告人杨某甲的量刑及数罪并罚的适用。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杨某甲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辩护人陈家麟、刘某甲提出,杨某甲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应并罚的情形。杨某甲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判决宣告以前的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数罪并罚。同时,辩护人指出杨某甲因法律意识淡薄触犯法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参与时间较短,犯罪情节轻微。此外,杨某甲系自首、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且为单亲母亲,有一名十六岁的女儿正在上学,建议法庭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杨某甲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判决宣告以前的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数罪并罚。鉴于杨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数罪并罚及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被告人杨某甲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律师价值】
陈家麟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了漏罪并罚的法律适用问题。面对被告人已被判处前罪且刑期届满的复杂情况,陈律师敏锐指出本案符合《刑法》第七十条关于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应数罪并罚的规定,避免了被告人被重复评价和加重处罚。同时,陈律师充分挖掘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从犯及单亲母亲等法定与酌定从轻情节,制定了罪责刑相适应的辩护策略。庭审中,陈律师逻辑严密、说理透彻,成功促使法院采纳数罪并罚及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将实刑刑期控制在七个月,最大程度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深厚的刑事辩护功底。
陈家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