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家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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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刑事律师陈家麟代理宋某强制猥亵案获轻判

发布者:陈家麟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06日 23人看过 举报

2026-08-06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4年10月1日晚,被告人宋某饮酒后,由代驾司机石某驾驶某AXXXXX新能源汽车,将其送至某小区。到达指定地点后,石某下车准备取出自己的电动自行车离开。此时,宋某突然抓住石某头发,采取强行搂抱、拖拽等暴力方式将石某拽至车内后排座椅。宋某紧随上车后脱下裤子,用手按压石某头部试图强迫其口交,遭到石某极力反抗未能得逞。随后,宋某又强迫石某将车开至某车站附近无人的道路上,企图再次实施侵犯。石某趁宋某视力不佳之际,从车后座另一侧车门下车逃跑。2024年10月2日,宋某主动到某公安局投案自首。同年12月14日,宋某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石某的谅解。某检察院以强制猥亵罪对宋某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被告人宋某量刑情节的认定及刑罚的准确适用。公诉机关认为,宋某使用暴力方法强制猥亵妇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辩护人陈家麟律师在庭审中提出,宋某具有多项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具体包括:第一,宋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第二,宋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第三,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成功取得谅解,有效修复了社会关系。法庭需综合考量上述情节,决定是否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不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关于量刑,法院认定宋某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依法予以从宽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最终,某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宋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24年10月3日起至2025年10月2日止。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陈家麟律师展现了卓越的刑事辩护专业素养。首先,在策略制定上,陈律师精准把握案件核心,将辩护重点聚焦于自首、认罪认罚及取得谅解等法定与酌定从宽情节,为被告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其次,在客户沟通与危机处理方面,陈律师积极指导并协助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沟通,成功促成赔偿并取得谅解书,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为从轻处罚奠定了关键基础。最后,在庭审表现中,陈律师逻辑严密、说理透彻,充分论证了量刑建议的合理性,促使法院全面采纳辩护意见及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最终实现有期徒刑一年的轻判结果,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陈家麟,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以来始终致力于为每一位客户提供专业尽责的法律服务,在金融犯罪、税务犯罪、诈骗犯罪...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120********6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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