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4年7月以来,被告人李某、谢某、吴某、谢某某等人分别招募卖淫女在某县相关酒店房间或上门进行卖淫活动,并作为“派单手”对接卖淫女或招揽嫖客。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王某甲等人作为“键盘手”,以网络招嫖的形式将嫖客分别介绍至上述卖淫地点。卖淫结束后,由卖淫女收取一半嫖资作为获利,“派单手”每单抽取固定分成,“键盘手”收取剩余嫖资作为获利。经统计,王某某涉案数额3.8万余元,个人获利2.6万余元。案发后,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某县人民检察院以介绍卖淫罪对包括王某某在内的12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量刑情节的认定。辩护人陈家麟提出,王某某参与犯罪系为获取生活收入,其仅负责网络招嫖,不负责招募、管理、分配事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同时,王某某具有坦白、配合侦查、积极退赃等情节,建议对其适用缓刑。控辩双方围绕王某某是否属于从犯、其实际作用大小以及是否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展开了充分质证与辩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等人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介绍卖淫罪,且系共同犯罪。关于辩护人提出王某某系从犯的意见,法院经查认为,各被告人实施的行为均为介绍卖淫犯罪活动中的不同环节,相互配合,作用相当,王某某等人系联系嫖客的一方,在共同犯罪中均起积极作用,不宜区分主从犯,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对其提出的罪轻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合考虑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等悔罪表现,法院认为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2万元。
【律师价值】
陈家麟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庭审辩护能力。面对同案犯众多、案情复杂的局面,陈律师深入剖析“键盘手”在犯罪链条中的具体行为特征,虽“从犯”意见未被法院采纳,但其通过细致梳理当事人仅负责网络招嫖、未参与核心管理与分赃的事实,成功引导法庭关注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客观情况。同时,陈律师积极指导当事人全额退赃,将坦白、认罪认罚及退赃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最大化,最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结果,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深厚的刑事辩护功底与务实的辩护策略。
陈家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