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3年以来,周某伙同他人在某市某中心经营某公司期间,以高额分成等模式推广某交友软件。在明知推介人员利用该软件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技术、平台及支付结算等服务,苏某作为公司经理参与其中。经审计,该软件共收到用户充值3265万余元,落实57名被害人,被骗金额89万余元。2024年8月,苏某被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事实。案发后,苏某退缴违法所得6.3万元,同案人员亦退赔被害人损失共计6.3万余元,周某退赔45万余元,另退缴违法所得38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苏某的主观故意及罪名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苏某犯诈骗罪。辩护人陈家麟提出,苏某系通过正规招聘入职,负责软件运用与日常管理,未参与策划诈骗,其主观上仅为“概括性明知”,缺乏诈骗的直接故意,行为更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特征;同时提出苏某系从犯、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退赃,建议从轻处罚。法院经审查认为,苏某作为初期成员对运营模式极为了解,负责推广、核算提成及处理退款等,对诈骗模式明知并提供帮助,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故对辩护人关于罪名的意见不予采纳,但采纳了从犯、认罪认罚等量刑辩护意见。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苏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鉴于其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且系初犯,依法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苏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6.3万元依法返还各被害人。
【律师价值】
陈家麟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辩护策略与专业的庭审应对。面对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严峻指控,陈律师敏锐捕捉到被告人主观故意认定的争议点,提出概括性明知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罪轻辩护意见。虽法院最终未改变罪名,但陈律师通过详实的证据梳理,成功促使法院认定苏某系从犯,并充分论证其初犯、坦白、积极退赃及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最终,在法定刑十年以上的情况下,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判决结果,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陈家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