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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哪些?

发布者:程远明律师|时间:2022年07月20日|分类:行政复议 |1062人看过


  民事执行,又称为民事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一种诉讼活动。那么,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哪些呢?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七)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八)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九)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一、强制执行的特征有哪些?

  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主体和法院为执行主体。

  2、行政强制执行以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执行内容。

  3、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用代执行等方式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最终确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实现。

  4、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行政强制执行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职责,行政机关如放弃强制执行而与被执行人和解,就等于放弃了自己的职权与职责,即为失职。

  二、法院强制执行范围是什么?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当事人申请行政救济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在三个月内,依照本法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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