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陈某某自2023年1月起在江苏公司上班,双方于2023年1月4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2023年7月1日,迫于江苏公司的优势地位,陈某某与南通外包有限公司签订空白劳动合同。此后,陈某某的劳动关系挂靠在外包公司,但还一直在江苏公司上班,接受江苏公司的管理。2026年6月,江苏公司的领导通知陈某某已被解除劳动关系,理由是销售业绩为零。但陈某某认为,这是江苏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侵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裁决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支持A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工资、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
办案过程
律师接受本案当事人委托后,查找了《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研判分析出单位虽然把劳动关系挂靠在外包公司,但依旧对当事人进行管理、考核。再加上单位解除劳动者的理由是“末位淘汰制”,该制度本就不被法律所保护。综上,单位应当向原告支付两倍工资的赔偿金。
律师观点
在实践中,很多家单位为了规避自身要对劳动者承担的法律义务,就把招聘的员工的劳动关系挂靠在外包单位。一旦员工出了事情,就让用人单位(外包单位)承担法律责任,而用工单位(自己)只需要每月向用人单位支付少量管理费。这样的操作模式,其实是不值得提倡的。
蔡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