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B为了做建筑行业的生意,向A公司(法定代表人C)租赁建筑物等材料。双方曾先后签订四份租赁合同。第一份出租方是A公司,承租方是D公司,落款甲方处有C的签字及A公司的盖章,落款乙方处有B的签字及D公司的盖章;第二份出租方是A公司,承租方是B,C在甲方处签字,B在乙方处签字;第三份出租方是A公司,承租方是B,C在甲方处签字,B在乙方处签字;第四份出租方是A公司,承租方是B,C在甲方处签字,B在乙方处签字。2024年1月4日,甲方C与乙方B签订协议,确认合同租赁费余欠535万元,如B在规定期限内还款,C即让利67万元。如乙方B违约,甲方按照四份原合同履行。如一方反悔,罚对方20万元,C在甲方代表处签字,B在乙方代表处签字。2024年2月19日,甲方C与乙方B签订备忘录,对2024年1月4日签订协议履行落实过程中的补充条款,与2024年1月4日签订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C在甲方代表处签字,B在乙方代表处签字。2024年3月8日,A公司出具承诺书,说明B与A公司的债权和债务,由C与B承担。最后,由于B还是拖欠租赁款,因此,成诉。
判决结果:
法院支持我方拖欠租赁款(5350000),并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没有支持律师费、保全保险费。
律师观点:
订立后的合同,双方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如果还是不能履行,可以通过增加补充协议。